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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龄10年。公司现在说绩效评C的淘汰。然后公司按N+1的标准补偿我11个月的工资。我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按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现在说是跟我协商不是单方面解除。 问题1.解雇补偿金额是否要含年终奖? 问题2.我是否可以要求按补偿标准二倍赔偿? 问题3.公司社保和公积金缴交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劳动纠纷
2019-06-26 15:43:1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 理论上,社保的缴费基数应该是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确定,只有等于或者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时方能以最低缴费基数作为当事人的缴费基数。
    很明显,你们单位是想人为压低缴费基数,这样的话公司缴费金额自然就变小了。减少了支出,响应的利润也就增大了。不少管理不规范的企业都有这种行为。如果被查出,会被要求补缴。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部分低于当地的再低工资标准的合同,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中部分有效,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补签工资调整到高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劳动协议。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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