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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收养的子女收养时已超过十八周岁,申请赴港照顾养父母市出入境不予办理说现在政策已改变,需要收养时养子女年龄不超过十八周岁才符合条件,因为申请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养子女,已在市民政局办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在法律上不是一样的吗?这个超过十八周岁跟不超过十八周岁有什么样的分别?这个政策是合法的吗?

婚姻家庭
2019-04-03 07:09: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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