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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妇女4个儿子个女儿,只有最小的儿子在农村结婚生子,其他的在50年代之前就到城市工作生活。这个老人生于1904年左右,在81年左右就瘫痪卧床,84年去世,70年代生人的应该还有印象,那时候上至8旬老人,下至刚出生的婴儿,全部都要交义务工等其他劳务,农村生活非常艰难。这个老人的其他在城市里的子女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只有一个儿子每月9.9元作为老母的生活费。也就是说,子女的赡养义务全都是小儿媳承担的,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只是遵从自己的良心照顾老人。84年老人去世,电报各位在城市的子女回来送殡,并将家里的房产进行分割。没有一个子女肯回来,所以家里的房产到现在还是已经去世的老人的名字。现在村里面临拆迁,大概能赔偿200万。城市的子女闻风立马回到老家,要求拆迁费平分。大连的女儿名叫A,自己没脸面对自己的弟媳(弟弟已经去世),就委派儿子-B,回去跟自己的小舅妈要拆迁费。理由是:虽然他们没尽过赡养义务,但那都是过去的事了,现在要一切向钱看,房产证既然还是他姥姥的名字,所以子女都有份。如果不同意,就上法庭。请问这种情况下打官司,会如何判决?

婚姻家庭
2019-04-02 1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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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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