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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5年1月为同事担保办了一张信用卡,现在这个同事逾期没还好几个月了。现在银行起诉了我。 信用卡保证人的保证期限里有注明(自被保证人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被保证人多次透支不还的,各项透支的保证期间延长至最后一次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两年) 保证担保范围里又有注明(在该卡账户销户【因信用卡到期正常续卡而注销到期卡片,不属于信用卡账户销户,且不以卡片有效期为限】前) 保证期限和保证担保范围之间的担保人的约定期限是不是有冲突? 是不是说我承担的担保期限是他信用卡下来后的两年内的有效期?那么在2017年1月这期限过后发生的债务我不需要承担呢? 或者能不能以银行在到期换卡时应告知担保人,并没有征求担保人意见为由免除我的责任呢?

证券投资
2019-03-31 22: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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