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倒班员工, 工作时间是每天12小时, 每上三天就休息三天, 倒班的安排顺序是除开了国定假日的,也就是说1,2,3号是休息的, 而公司要求我们将30号的夜班上完,才可以休息,而夜班的上班时间是30日晚上的9点到1号的早上9点, 员工认为从1号的零点到上午9点应该按照国定假日3 倍的工资支付薪水, 而公司却认为这属于30号的工作时间, 不应该支付3倍的薪水.请问哪个观点正确?
-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但我有一个疑问, 同样的问题,我也同时咨询了一位成都的在线律师, 可他的答案与您截然相反, 请问您是依照哪条劳动法作为依据的,谢谢!
-
应该给加班费。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