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三十条规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