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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定义是什么?视听资料,电子书局能够作为证据吗?

婚姻家庭
2019-04-07 13:45:3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本条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的程序性规定。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和物证的证据,具有下列特征:(1)信息量大,象电脑软盘可以贮存的大量信息,能够通过音像的连续播放以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2)便于保存。像录像带、光盘、录音带、电脑软盘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3)反映案件事实直观、生动、形象,其中技术含量高,反映案件事实准确率高。原始载体”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像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录像,修订合同内容的谈话录音等等都属于“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一般指原件遗失坏,通过翻录、复制、拷贝等方式取得复制件。
      视听资料虽然有许多优点,但视听资料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操作方式或技术手段将视听资料予以剪接、伪造、修改等,法官很难识别。认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应严格遵守法律及本《若干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辨别真伪,体现程序公正原则,追求案件事实的法律真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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