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否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是针对加班如何支付加班费做出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欢迎来电详谈或来我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