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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当中,左腿韧带断裂,通过手术,现在已经11个月,但是不能正常行走,因为我复诊左腿韧带受伤恢复部位,现在仍存在膝盖以小腿部左右晃动,和没受伤时的腿是不一样的,并且不能正常行走,因为一走路左脚踝骨,就咔咔直响,到医院再次排了核磁共振,片中报告显示,左脚踝骨软骨组织磨损严重,我在左腿没有受伤之前这些症状都是不存在的,去问了主治医生,他说我左脚踝骨走道磨损严重并咔咔响的症状跟他为我做左腿韧带断裂手术没有关系,我该怎么办?谢谢

交通事故
2019-03-27 13:38:1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可以与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
  • 你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追问:您回复的这些步骤我已经都做了,并且已经做了工伤,认定为七级,现在的问题是我手术之后,我不能正常的走路,因为我的左脚踝骨一走道就咔咔响,我上医院在二次检查,说我脚踝骨骨膜磨损严重,需要做手术,再有,我上次做膝盖韧带,断裂手术,现在已经11个月了,复诊时仍存在膝盖以下小腿部位左右晃动严重和正常的腿不同,去咨询医院,他们说我脚踝骨走道磨损并咔咔响,带有疼痛这和他们手术的部位不是个部位,他们不负责任,请问我这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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