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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6月29日在安徽合肥领结婚证,2005年1月6日由父母出资购房一套,购房合同及全部付款均为2005年1月6日,合同及收据署名均为我一个人的名字,购房时是与我当时女朋友及其父亲去开发公司,2005年10月交房,至今未住,由于夫妻产生矛盾,今年8月我妻子偷取原收据到开发公司换取发票,并办理了房产证,户主为我一人,现妻子要求于我离婚,并在法庭上支使三个同学作伪证说2005年1月初我妻子向他们借款6万元且出示了借款条。我找出了购房日我的父母的从银行提款证明(当时是现金交款),金额于交款数一致。开发公司出具了当时签合同及交款是我于妻子及其父亲去的并是妻子亲戚人情优惠3万元的证明,2006年9月22日开庭,现对方律师认为房产证为2006年8月领取,要求法庭认定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出资6万元人情3万元),并要求返还结婚时女方收到的人情(已用于结婚费用)。 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对方的关于人情的要求合理吗? 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我的举证有效吗?

婚姻家庭
2006-09-28 17:37: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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