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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行人在马路边上走被同向行驶的无牌电动车撞倒,当时在医院什么检查都做了,没有发现骨折什么的,脸部和左手、左脚挫伤。当晚我要求住院观察。当天晚上十点多住院到第二天上午十点多都没看到医生出现。就只有护士在输了二次液。第二天下午我就应摩托车司机说的,住在医院没有多大的用,费用又高,叫我回家休养。后来医院开的出院证明是多处软组织挫伤。全休壹周。不适随诊。就开了一个星期的药回家吃。一个星期后去医院复诊。医生检查左手大拇指是挫伤引起的神经炎,全休壹周,完全康复大概要三个月。而交警部门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摩托车主负全责。而受伤当事人只注明伤势轻微。我后面复诊的神经炎交警不予理睬。请问交警这样合法吗,我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汇报吗?上级部门会受理吗?复诊医生开的手写诊断证明盖的医院诊断证明章有用吗?谢谢!

交通事故
2019-03-26 18:52: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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