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儿媳于2019年3月17日晚7时许跳楼自杀,跳楼自杀地点是距她单位大约30多公里的出租房。2019年3月21日安葬,我儿媳跳楼自杀前在陕西省**集团(**)上班,但是我们家庭内部没有任何争吵和矛盾等迹象发生。事后我回想,2月份(正月初几)她和我谈家常话时,谈到2019年元月份她已由门房上班调到二选矿车间上班,还说在选矿车间活重,她体质差干不了那份工作(并且3月初在上班前期差点昏倒)想托人帮忙找领导调换一个能适应她体质的工作。我当时说“你体质差干不了那份重活,申请停薪留职”,她说可能不行。事发后据了解2013年她谈的第一个对象因发生车祸死亡,她精神受到刺激患下“抑郁症”,后经她娘家父母及时想办法多方面治疗基本痊愈。她这个病症是此次事故发生后我听我儿媳她爸讲的,才知道我儿媳原先患有“抑郁症”。2015年元月份她和我儿子结婚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我们均未发现有“抑郁症”的迹象。只是2019年元月下旬开始觉得她易怒、爱发脾气,我们以为她可能对调整的工作不适应导致心情不好,也就没在意下。 事故发生后,得知我儿媳患有'抑郁症”,我认为我儿媳跳楼自杀是她们单位2019年1月份调整工作岗位导致诱发她“抑郁症”复发的主要因素,因此陕西省柞水县**钢应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待咨询律师,依据以上情况是否能找她们单位,要求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请律师给以指点。谢谢

婚姻家庭
2019-03-25 19:03: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