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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10月入股一企业,入股时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但是各股东实际到位资金为200万元,有300万元从其它企业借款进行验资,验资后归还借款单位。2005年10月因股东在经营方面意见不一致,我和另二位股东以实际出资金额将股份转让给最大股东,由于购买人没有支付现款,仅打了欠条,因此股份转让仅订立了内部转让协议,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目前该企业在2005至2006年度税务方面发生了一些问题,可能产生巨额罚款,公安部门目前有可能以偷逃税款追查最大股东也就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请问: 1、 如果其它股东未参与企业经营,也未在企业任职,并不知道企业在偷逃税款,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退股的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些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2、 如果税务部门的罚款和对外负债大于各股东实际200万元投资,那么各股东是否要按500万元注册资金承担责任,我们已退股的股东是否要承担300万元未到位资金责任。 3、 如果在税务部门追查我们责任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份转让手续,我们这些退股股东是否还要承担经济责任。 4、 如何去做我们才能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刑事行政
2006-09-27 18: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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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