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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小王是外来务工人员,2005年3月进某单位工作,担任检验工一职,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30日,单位口头通知小王不用再来上班。次日,小王还是像往常一样按时来到单位,但单位却再次口头告知他不用再来上班。小王无奈,只得离开单位。此后,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通知小王上岗。 小王就工资、加班费等待遇问题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06年1月,单位以“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王支付因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仲裁委支持了单位的请求,裁决小王赔偿单位损失5000元。小王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擅自离职,而是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没有通知自己上岗,并且已于2005年11月停止为自己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单位已单方口头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后,单位另行安排他人加班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单位却认为:单位并没有解除和小王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王擅自离职,导致单位不得不另行安排其他员工加班,以完成本应由小王完成的工作任务,因此多支出的加班费用,应该由小王负责赔偿。 那么,到底是单位口头解除合同,还是小王擅自离职?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正方:单位口头解除合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反方:小王擅自离职,小王承担举证责任

其它综合
2019-03-25 22: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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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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