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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家原有六口人,为我的爷爷奶奶,大伯,我父亲,三叔,四叔。家住河北张家口市阳原县东城镇东水地村,共有田地26亩,户主为爷爷。在爷爷去世之后,户主改成大伯。父亲于1986年与母亲结婚,将户口迁到东城镇,东城镇中只有我母亲的1.5亩地,父亲的地仍在东水地村,所以父亲以打工为生。三叔一家住在八宝山,三叔一直在八宝山矿上工作。四叔当兵十几年后,转业到张家口煤机厂工作,之后成家,全家成为张家口市民,改为非农业户口。大伯一直在东水地村务农,和奶奶生活在一起,2013年大伯去世,大伯无家室,父亲和叔叔们共同处理大伯的后事。之后父亲和叔叔共同赡养奶奶。因家中只有三叔一人的户口在东水村,全家的土地一直没动,在在2017年户主登记为三叔,于是三叔独自领取了国家的土地补贴资金。2018年四叔也去世,四婶不再参与赡养奶奶的事情。三叔以我父亲的户口已迁走为由,不和父亲分补贴金,请问我父亲有权利得到国家的土地补贴吗?如若分房产和土地补贴,四婶有权利分得吗?

婚姻家庭
2019-03-29 01:32: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法定继承适用法定继承时,《继承法》第10条、《继承法》第13条,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1?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遗产分配,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均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二、遗嘱继承。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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