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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以上文字里提到的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指的是所交保费?还是保单上的保额?

刑事案件
2019-03-23 23:51: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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