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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上一家公司2018年8月27日上班,工作几个月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保,每个月领7000底薪!2019年1月19日放年假直到2月21日上班,但是因过完年家中有事所以选择2月16日跟老板微信提辞职,现在3月19号,老板只愿意结算我1月1-18号的工资。老板说我放年假没有工资的,这样是对的吗?请问我该怎么做?

合同纠纷
2019-03-26 21:25: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中有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乙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所谓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其法定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既然叫带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年假一般为7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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