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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份,我的二位朋友骑摩托车(戴着头盔,驾驶证齐全),在路上,因躲避前方一交通事故,慢速绕行过程中,前方一摩托车直撞过来,对方酒后飞速驾驶,没有行车证、驾驶证及摩托车牌照,请问这种情况交警下达责任认定双方各50%责任,这公正吗?

交通事故
2004-06-17 16:58: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不一定,对方虽然显然是违章,但认定事故责任时关键不仅要看双方谁有违章行为,还要看某一方或者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若你方存在违章行为且该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也要承担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 具体该认定是否公正,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你的朋友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 谢谢,请问对方没驾驶证、行车证、摩托车牌照,属三证全无,出了交通事故,是不是应负全部责任?
  • 谢谢您的详细解答!如果责任各负一半,我朋友的工作单位(在工作期间)是否负担各项费用。
  • 本案仍应适用以前的规定,新法对此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是从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月份发生的车祸,那什么时候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呢?
    如果当事人现在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对责任划分进行复议,怕是过了。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取消了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对于5月1日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在不服的,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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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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