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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单位售后工作1年2个月(至2006年9月7日),因为自身原因不能适应本职工作,本人于7月初口头提出辞职,答应找到新人培养起来后可以走,8月底,新的员工已经独立工作,再次提出辞职,说可以。我没有签定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干多长时间,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在工作期间5月份参加了公司总部的技术的培训,考虑自己还是没有能力适应工作才提出的,8月30号通知放假一个月让我休息,到了9月3号又通知我回去上班,又反悔还是不同意我辞职,理由是我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一天给我30元的培训补贴),不可以走。也不给我明确的答复。在此期间说过,要走工资押金不给。这样我就在9月8号领到7月份的工资走了,我现在还有8月份的工资和押金在那,我可以要回我的工资和押金吗?在工作期间培训费用是否要扣除?

劳动纠纷
2006-09-25 23:22: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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