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由乡镇(街道)向县文广新局(文化局)提出本乡镇(街道)或本单位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县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县直属单位可参照本项目申报书格式,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项目实物(道具、服装、工具等),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申报县级项目函件。
三、申报程序
(一)乡镇(街道)提出推荐名单后报送县文广新局(文化局)。
(二)县直属单位推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直接提交县文广新局(文化局)。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要内容充实,表达准确,脉络清晰,突出重点,尊重事实。
(二)500万像素以上6寸数码照片10张。照片需反映出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并以文字形式将最关键的内容、环节、拍摄时间、地点、拍摄者等介绍清楚。
(三)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其他资料,包括与项目相关的书籍、历史文献、书面资料等。
(四)项目申报书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10份。
(五)电子文本:包括视频资料、录音资料、相关照片、申报书电子文本(Word格式)等。(与纸质资料一并提交)
(六)申报材料清单一份。
(七)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