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活动与酒店签订场地和房间的合同,并交了预付款。距离活动日期45天的时候,由于我方临时变化,在该酒店的活动取消了,我方希望酒店可以退回预付款,酒店拒绝退回。
在与酒店签订的合同中,只写了如果取消活动需提前30天以上书面通知,如果30天以内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没有明确30天以上关于预付款的情况,没有明确“退”或者“不退”。
在合同中,都是“预付款”的表述,并没有表述成“定金”。
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预付款吗?
另外,我发已经发告知书给酒店,酒店说我们单方面告知无效,因为他们不同意,请问这个也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