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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执行。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马某病,经马某申请后监狱同意马某暂予监外执行。请回答:本案的程序中有哪些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刑事案件
2019-03-17 20:55: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一,中院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不是最高院;第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不可保外就医,(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监狱无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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