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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2016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1.乡政府下达的补交税款通知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裁决?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得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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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21:32: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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