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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精神病历但他能上房捡砙下地干活放羊放牛与人交流交淡一审判决监护人付医疗护理误工等费对方不服上诉否以作案事实,请问二审的话我方可以补充对作案人进行精神鉴定吗作案人案发后曾经强制冶辽过两个月但上房捡砙下地干活放羊放牛与人交流交谈这些都是作案前他的平常正常行为

其它综合
2019-12-03 21:13:1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问是什么纠纷呢?如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以先来电咨询。
  •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为宜 。
  •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对象规定如下: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   对精神病如何鉴定,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以下意见仅供参考:“可以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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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