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律师,我现在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你。公司这个月发工资才75%,无缘扣留25%,没有布告,也没有和我们协商。这个月只是发的2019年1月份的工资,我们的合同是到2019年1月31日结束,之前发工资都是每月扣300元。合同到期到现在已经过去1个多月了还没有新签合同,我们还在里面干活。昨天才拿下来叫我们签,可是我们现在不想和公司签,里面有很多不合理的内容。现在老板的意思我们不签就叫我们自己离职,我们没答应。现在我们想去劳动仲裁,提几个要就,1 少发的工资补齐,2 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 3 自抠扣工资的那个月起每月赔偿我们一个月工资 4 不签合同的这段时间每月发2个月工资给我们。这样合理吗,我们能取得经济补偿吗,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19-04-15 05:49:20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第1、2项可以实现,第3项没有法律依据,第4项要看具体的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 1少发工资可要求补齐 2自己辞职没有补偿,除非公司不续签或者公司降低原条件员工不同意才有经济补偿金
    3没有 4从未签合同第2个月起才能主张双倍工资
  • 你好, 你这哥是要看情况的,你方便陈述一下吗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所陈述的旷工15天,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予以体现,且按法定程序制定了该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协商不成的 可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工资等。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建议当面或者来电咨询。
  • 您好,可以获得一部分经济补偿
  • 1.2可以,但是建议委托律师。否则2容易败诉
  •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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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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