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相关证件、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孩子的户口本等证件及资料;
2、去孩子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