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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我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6月15日起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求助:1、应该怎样计算第2项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假设截止到2019.3.15,被告某公司应该合计偿还我多少钱(本金+利息)?求指导,谢谢

债权债务
2019-03-12 21:04: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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