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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驻马店市电厂的一名职工,单位在2005年与香港华润电力合资后,我感觉我们职工的应当享受的权利大大被剥夺,在合资以前,我们有法定婚假和晚婚加21天,但现在被削减为5天(三个工作日),我今年25岁,已经符合国家晚婚的条件,我想问问单位给我们5天假是否应该??!!还有我们的陪护假也是5天。谢谢! 另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face=黑体][color=#DC143C]增加婚假十八天[/color][/face];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婚姻家庭
2006-09-25 22:2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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