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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6月5日在凌晨一点左右起床去小区门口加油,在加油站门口因溜车与后车发生擦挂,对方报警后,因无任何损失,出具无事故报告,但因我晚饭时喝酒,经抽血检测,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取保半年后,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2018年2月服刑完毕。服刑后,我经多方查阅资料,向我这种情节显著轻微,未上主路行驶,未造成任何损失的,并认罪态度较好,在交警队写过悔过书,在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中应不追求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现我因档案中有这条醉驾的刑事记录,给生活及子女造成很多不便利,能否申请复议,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免于刑事记录。

其它综合
2019-03-11 20:31: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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