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女)因下腹痛在松江妇保医院就医十年,18年3月在该医院做卵巢囊肿剥离手术中被告知卵巢癌晚期,当时医院没有二次手术预案,也没有有资质医生主刀,医院从外院请来主刀医生进行卵巢癌根治手术。(后来在就医中发现根治手失败)在16年8月检查报告显示ca199、ca125高达207的情况下,患者强烈要求手术治疗,医生一直认定是卵巢囊肿,不具备手术条件,患者及家属认为,由于医院误诊直接了卵巢癌晚期(已危及生命)。松江区医学会鉴定结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上海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主要责任)。现患者生命垂危,我对再次鉴定结论也不服。请问大律师:我该怎么样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