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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在是一名普工,在岗位工作12年,最近公司由于经营问题,撤除了我的岗位,公司以合同上“无条件服从调岗”为由要求我到另一个不同工种车间工作,但我自觉不能胜任,没有同意公司调岗要求,现在处于待岗状态,公司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补偿,怎样计算

劳动纠纷
2019-03-09 12:32: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好,请问对方有给你购买社保吗?您方便时可以来电联系我,让我了解具体情况,再逐步为您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你好,协商不了,可以劳动总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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