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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05年集资建房,06年竣工验收,08年交给个人,去年有顶楼住户(是从单位职工手里买的)反映,顶楼多年漏雨严重,原户主入住不久,曾多次向领导口头汇报,但领导不理会,现住户认为产权是单位的,要求单位予以维修,即使应该找开发商或找法院也应该是单位去找。单位认为: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意思就是只要是涉及质量问题都要遵循这一规定。其中第41条第二项规定,房屋屋顶保质期为5年,所有建筑都应遵照这一规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06年竣工的房屋,到目前屋顶早过保质期;二、当时单位只是把职工集资款代收代付给开发商,不足部分从建成房屋中拿出10套抵作工程款。单位并无盈利,仅是代收代付,不能作为责任主体。 三、如果业主认为房屋质量在质保期内就有质量问题,是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购房者提供有效证据后可以追溯,但应当追溯开发商。 四、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产权属于单位,这仅仅是对该物权行为的限制,即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不能因此推定管理维修权就属于单位,也无管理权一说。 五、对于过了质保期限的维修问题,根据屋顶属公共部分,建议由同一幢住户分摊。 请问,是这样吗?

建筑工程
2019-03-07 16: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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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