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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供货)与当地另一单位(乙)签定传真合同,使用我公司常用合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有,但仍有空白处,我单位盖章后传真给乙公司,该公司收到合同后,对付款,违约等事项做出修改,其中违约对我公司极为不利,特别是还增加了一付款单位(丙)居然是上海某单位,传真到我单位,我单位收到后,一直未履行合同,并与前几日明确发函给乙声名该合同无效,我公司不予执行(已经过了合同的履行期). 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因我公司先盖章,是否会有其它麻烦?谢谢!

公司企业
2006-09-27 20:06:01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对修改项我公司并未再次盖章确认,该合同仍然有效吗?
  • 如果这样,岂不是先盖章的一方会很被动,条件被对方修改或增添,违约责任被对方任意修改后,不完蛋了?
  • 1.我保留第一次发传真的原件,对方是不是要伪造一份我公司没盖章的传真件?
    2.对方回传的时间居然在合同约定的执行时间之后,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我公司并不同意!
  • 谢谢律师们的答复!
    请教该合同是否成立?
  • 谢谢!
  • 合同在双方盖章后是有效的,你们的如此操作会有很大的风险。
  • 合同有效,即使到了法庭贵司也难以证明修改过的合同不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贵司也难以证明合同内容修改发生在盖章之后,所以贵司以这样的操作方式签订合同风险是非常大的,如果对方以此诉至法院,贵司败诉的机率极大。

    设立经营公司,就面临着两大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贵司所遇到的情况就属于法律风险了!贵司何不聘请位律师为公司长年法律顾问,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每年万来块钱的律师费支出,就可以避免了上述合同可能出现的巨额损失。
  • 本案涉及的并非合同有效的问题,而是该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建议带上相关材料找律师当面咨询。
  • 从法律上讲,你发传真给对方,并同时表明你的要求是作为对对方的一个要约,对方如果全部接受,并盖章确认,则在法律上作为承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但如果对方对你的要约内容进行了修改,并盖章回传给你们,则是作为新的要约,你们如果不接受,可以不予回复,此时合同仍未成立,因为你们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

    当然,前面几位律师则是在诉讼的角度提醒你存在的风险,因为有些条款你如果是空白的,又盖了章直接传给对方,对方把空白内容添上后盖章确认,就在证据上很难说清是否有对你的要约进行修改,对方可以表述为你传真时此内容已经存在,故为庭审中的风险,值得注意。

    另你曾经发函给对方,如何表述的,可能也会对本案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公司之间的往来传真最好请专业人士先确认一下法律风险后再行发送,免得成为将来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 如果实在没有办法你公司最好提出合同不成立之诉,要求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但需要举证证明你说的过程.个人认为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成功,不过你公司这种做法的确十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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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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