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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长期没有夫妻生活,感情不和,现在我想提出离婚,请问夫妻财产是怎么界定的?三年来家里开支未见她的一分钱,她的工资也从不上交,现在却要我赔偿她这三年来的精神损失费,请问我有什么办法来反制吗?

民事相关
2019-03-09 23:52: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离婚,我国婚姻法中有详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若您无过错,对方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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