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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您孩子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责任问题应根据您孩子事故的具体原因确定。您有需要可以与我们进行详谈 ,由律师出面与教育机构,您儿子同学家长进行交涉,维护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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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属于第三人侵权,一般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有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补充责任,建议您直接打我的电/话,免费咨询,我给您分析分析,出谋划策,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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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多大的学生呢?一般情况下,是对方学生的责任,但是学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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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校期间因因他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作为直接加害人孩子的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你可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将学校,直接加害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赔偿范围 对于因他人伤害造成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详询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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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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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学生的年龄?不同的年龄法律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欢迎电话咨询,我给您具体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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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方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学校也要承担补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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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和校方都有可能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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