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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律师:公司2018年9月开始拖工资,目前用了各种方式,11月12月1月2月的工资全部没发,公司还一而再再而三的说会发什么的,前几天要了11 12月工资的欠条,结果说今天给,又说不发或者发一部分,我们都是打工的,没那么多精力给他耗着,真的身心俱疲,另外社保也不给交。年前有一部分人去搞了劳动仲裁,可是因为怀孕了,身体不便没去。想咨询下,如果之前东莞分公司的人去搞了劳动仲裁,我现在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个人合并集体立案吗,还是有其他的方法?社保让我们自己打款给公司然后帮忙给交的,这个也没有给凭证说到时候2月工资一起给,问题是11月12月的工资都不给,2月啥时候呢

其它综合
2019-07-03 08:48: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 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若未签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克扣的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等。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劳动稽查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选择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向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六条(一)项和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安排工作交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虽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但对足额支付报酬往往有很多认识上的争议,证据不充分的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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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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