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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怀孕八个月、因为耻骨分离痛的走路的难受、5月初就是预产期、我现在跟公司请一段时间的假但没批准、老板明里暗里的意思让我辞职,最后说允许我请假把产假一起休完、那么休完后必须回公司上班、如果不回她回从津贴里扣除这几个月的钱,如果回公司上班她就要把我调离现在的人事岗位、去别的岗位那就是销售,她说这几个月人事岗位不可能给我空着、因为公司也需要人员。我想咨询:1.公司在孕妇产假休完后能调离其它岗位吗,在我不同意情况下。2.我休完产假后不想回去上班了,能立即辞职吗?还有我辞职公司要从津贴里扣除这几个月的钱(估计就是给我买社保的钱)这合法吗,这些都是在我们没有合同续签的情况下,去年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跟我们续签。

民事相关
2019-07-13 21:09:4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原则上是不能对其进行调岗的,但是如果确有需要的话,也可以调换岗位,但是调换的岗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例如不能将孕妇调到销售岗。同时不能调整薪水和扣除工资!
    如果公司未续签的话,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补偿!
  • 《劳动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签订合同后,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
  •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 晚育假增加15天;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 你好。可以联系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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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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