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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为人担保,贷款人以还款为由让担保人去银行办手续。到银行后以快下班为由让担保人在加盖了银行公章的单据上先签了字,(这时己经天色晚了己经下班未见工作人员解答问题),后贷款人拿单据去了工作人员办公室未再让担保人见面。转过年来银行说担保人有贷款让还贷,担保人未贷款未见放款人还不知放款人员是谁,后到经侦大队立案,查后是原先的贷款人和银行的内部人员私自以还款单据办的贷款。原贷款人也承认事实,现在银行又让担保人还贷款应该怎么办?注:原工作人员调到市里了,原贷款人跑路,只有公安经侦上原贷款人的口供。

债权债务
2019-03-04 09: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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