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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股份公司的职工和股东,今年一月,公司改制宣布以原价百分之20的价格收购职工股,并无说明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交易协议书也没注明此项。时隔半年,税局追查,公司硬要我们交纳。我们认为公司以低价收购我们的股份,已是税后的实得,现要我们再交纳税,使我们的损失更大,我们现在又失去选择卖和留股的权力,责任在公司方,我们该如何应对公司的起诉,,(我们的理由成立吗?)

公司企业
2006-09-26 17:16: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纳税是公民取得应税说得时,应当承担的义务,虽然双方在股权转让时没有约定税金的交纳,但是纳税义务人是你,所以,你应当承担缴税义务。
  • 两回事,你们与公司的交易是你们与公司之间的事。不能因此约束税务部门。

    当然,是否应该交税,应该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依据,比如在并无获利的情况下依据是什么?
  • 由于当时公司没说明交纳情况,我们认为现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吃亏很多,其一,我们的损失更大,其二,当时如说明,我还可留下股份,不致有如此损失,现交的话已失去卖买公平的原则,公司逃脱不了的责任(公司有办代扣税的义务,当时必要说明)。现在不是愿不原交的问题,请问:我们是否可向法院起诉追查他的责任,要求撤消该股份卖买的协议书?
  • 不应该交税,你们没有获利呀.
  • 个人认为你们不应该交税。
  • 双方自愿达成的转让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申请撤销没有依据。最好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了解税收政策。
  • 公司不能要求你们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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