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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1月底提了离职,领导不同意,于是自离。该公司于二月中旬发布公告,说我旷工六天,给予除名处分,扣除全勤奖,并扣除旷工天数三倍的基本工资。但是该公司的规定为试用期提前三天提出离职,但是到了二月份结算工资的时候,该公司并未向我发放员工工资,请问这是合法的嘛?他们是扣除六天旷工工资即十八天的基本工资,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9-03-06 07: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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