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不能在外地购房。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般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外地购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想提取公积金去异地购房,可以在购房后凭借房产证原件或者购房合同加(契税完税凭证),委托单位经办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取公积金;
2、如果是用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若在所在地缴纳公积金,要向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公积金咨询是否可以办理,若在外地缴纳公积金,在外地购房,可以到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申请贷款。
具体详细情况,建议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