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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2017年3月份经朋友买了一份金融投资,并在该公司成为报单员,因当时工作需要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报单工作,每位来的投资人都是通过这个卡收费然后转到公司指定的卡号进行注册。但是到2017年7月份左右公司不在给投资人返钱。于是部分人在铁西分局报案,我也是报案人因为我也是投资人,经过分局两年来调查取证,现在有一位投资人要向法院民事诉讼我和一位当时的领导人,我想问一下我会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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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3 1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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