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是一家公司法人代表占(28%,含员工股16%,本人出股金4万元,借给公司6万元,共计10万元,员工没到钱),与另外股东李(48%,实际到位4万元,项目作价6万元)\黄(24%,实到到位6.4万元),三方共注册100万元的有限公司,现运作一年来,公司面临亏损,股东李,黄想将投入公司的资金找理由抽走,不同意按以上股份比例分担亏损,由于李,黄在是幕后指挥我弟经营,现李黄想从我弟处将财务章拿走,欲意等公司新到的款项中抽走已投入股资款80%,为此我弟不同意,因为客户还需要售后服务,认为这样即违反法律与对客户不负责,因此不同意,现特此请教律师我弟做为法人代表如果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同时防止李.黄两人利用以上工商局备案的名义上股份额表决取消我弟的法人代表资格,但实现上李,黄两人实际出资额与我弟差不多.三个股东是否存在虚假注册资金罪嫌疑?
因此想请教各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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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资本。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义务,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股东采取虚假验资的方法虚假出资,存在虚假注册资金的行为。
如果股东之间难以共同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公司清算的方法,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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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如保确保股金不被抽走和法人代表资格, 切实行使法人代表的权利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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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能对出资进行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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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