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会退回。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 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1%。定金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扩展资料:案例:非沪籍买家签完合同才发现限购 已付21万定金不退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房地产新政于2116年3月25日起实施。对于在这个节骨眼上买房的人来说 因为新政直接牵涉自身利益 本该对其内容格外关注审慎核查 但就有一位“糊涂”买家 在没弄清楚自己是否为限购对象的情况下 与房屋卖家及中介公司仓促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最后因限购致合同无法履行。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该起由限购引发的定金合同纠纷案 认定限购新政实施后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买方限购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2116年3月26日 在上海工作的非沪籍人士吴欣与张磊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约定吴欣以265万元价格购买张磊名下一处房屋。之后 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吴欣向张磊支付21万元定金。双方约定 若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反悔不履行合同 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反悔不履行合同 该定金由卖方没收。
协议签署后 吴欣前往社保局查询发现 自己并不满足购房新政中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即非沪籍人口满足连续缴纳5年的个税或社保) 导致双方房屋买卖中断。吴欣起诉到法院 请求判令张磊返还21万元定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 吴欣是否属于限购对象存在不确定因素 合同解除系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故判决张磊返还定金21万元。张磊不服 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吴欣表示 自己首次购房 对限购新政出台后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不确定;另外 她曾与张磊商议在签订网约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 即网签合同可以签订 万一审核不通过要求张磊返还定金 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吴欣在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与张磊签约 之后又因不确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要求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 导致双方协商不成居间合同解除。吴欣关于其系首次购房签约仓促的相关主张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张磊返还定金21万元 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法改判驳回吴欣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