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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是本司股东,而在外又是另家公司股东,该股东主要负责本公司产品设计,原始予算,本公司产品报告以其予算为最终依据,其人在外的公司又是本司供应商,本股东因其外公司提供给本公司产品价格与原始予算相差甚远,造成公司近70余万巨损,法律上怎样认定。

其它综合
2019-02-18 22:08: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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