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贷情形,迟延利息6个月内将本利合提高了23494.39元,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借贷年利率24%,法院不应支持被答辩人该诉求。
答辩人从2018年7月至今仍持续还款,利息本金合计欠款按上述《规定》中年利率24%(月利率为24%/12=2%)计算如下:
日期 本金 还款 欠款 月利率 利息
2018年7月 118,146.15 1,000.00 117,146.15 2% 2,342.92
2018年8月 117,146.15 1,000.00 116,146.15 2% 2,322.92
2018年9月 116,146.15 1,000.00 115,146.15 2% 2,302.92
2018年10月 115,146.15 1,092.43 114,053.72 2% 2,281.07
2018年11月 114,053.72 1,200.00 112,853.72 2% 2,257.07
2018年12月 112,853.72 904.00 111,949.72 2% 2,238.99
2019年1月 111,949.72 1,050.00 110,899.72 2% 2,217.99
2019年2月 110,899.72 1,500.00 109,399.72 2% 2,187.99
合计欠款 109399.72 18,151.90
答辩人目前仍欠本利合计为109399.72元+18151.90元=127551.62元。
答辩人因2018年1月15日家庭变故无法一次性偿还该贷款业务,并非恶意不还款,同时在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期间,不断与中信银行客服中心联系要求申请分期付款,客服中心称已上报总部请保持电话畅通,后期确有中信工作人员与之联系称答辩人要求分期太长不予考虑。
现答辩人仍请求被答辩人分期偿还该贷款业务,请贵院给予答辩人公正合法的审理。
这是我自己写的,麻烦律师帮我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