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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他们没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否有错

刑事案件
2019-03-20 10:27:2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刑事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一规定表明两方面含义:一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二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核实证据的可靠性,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即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对案情、证据以及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等方面的意见。直接听取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供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讯问、听取意见应当由2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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