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伙同另外一人(此人为前面土石方施工班组,而且他进场施工时间为11月8日,本人只负责后面除土石方外的其它工程,我们之间有协议约定,而且公司法人也清楚)与公司签订了工程总包合同。2019年1月7日由于前面施工班组未做完土石方工程,就退场。本人为了不影响后面工程的进度,就接下了前面施工班组所剩的土石方(约五万方左右)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要求在1月20日前完成所剩的所有土石方工程。由于所剩土石方越往下面越硬(前面班组用500型勾机,我们用870勾机外加炮机)除了雨天干不了之外,本人每天加班加点干,还是未在l月20日完成土石方工程。公司借此就下达了退场通知书,并且结算单价以总承包合同单价结算(本人为了突击土石方,就是想拿后面工程的利润来补贴前面的)。照这样结算方式我要亏七八十万。我想咨询一下,1:公司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下解除合同是否有效?2:以这样结算方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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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在多也没有用,具体还是要看合同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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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们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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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特殊,是否有公司有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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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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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