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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本地人,我17年跟他干的油漆,18初老板承包给我老搭档,他给老板干好多年了,我搭档要我留下给他干,说给我买上保险说好工资,年底还说好一定整一定整,年过去了,问他竟给我说老板不给,他给老板也只口头合同,我给我搭档说老板实在不给我就举报他,搭档给我说老板关系硬,能搞定,我说我往上举报,他有点怕我把他嘞饭碗给砸了,不想让我举报,可有不愿给我掏钱交社保,这些见利忘义的家伙这样对我,我又何惧,我就觉得干油漆太伤人了,没个保险啥的没有安全感,可合同没保险没,就是长期临时工,工资要么微信,要么现金,也没有别的证据,请问我这能有多大胜算

其它综合
2019-06-03 12:48:0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由包工头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补充证 据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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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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