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权抚养费这些问题 《婚姻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有做相关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 哺乳期内的子女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意见》规定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其母生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对子女抚养问题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 《婚姻法》第37条规定 离婚后 一方抚养的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1%到31%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 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